01/BEFORE SIGNING

先別急著簽。
標的與文件,先對一次。

簽約前的重點不是背條文,而是讓「你以為買到的」和「文件記載的」對得上。

結論先講:先拿到可帶回看的契約與不動產說明書,逐項核對標的、權利與現況;任何要約或斡旋的條件,只以你實際簽署的文本為準。

先保留審閱時間

若賣方是建商或公司,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,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,也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。這份應記載事項是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,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約所訂的規範;向一般個人屋主買中古屋時不當然適用,本頁和後續各頁引用的成屋條款,只能當作你要求比照的參考。向個人買屋,也可以要求先把契約帶回看幾天再簽。

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應記載事項)第1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)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不得記載事項)第6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)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用房產法律速查問相關問題

看屋時,先對標的範圍

成屋契約的標示會列土地、建物、附屬建物、共有部分與停車位;已登記的面積以登記簿登載為準。固定設備之外,建物現況也應由雙方在確認書中互為確認。

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應記載事項)第2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)
LOOK 01門牌、建號、地號確認契約與登記資料的標示一致。
LOOK 02主建物、附屬與共有不要只看總坪數;每一部分都應能對到文件。
LOOK 03車位的型式與編號平面、機械、有無獨立權狀與位置都要寫清楚。
LOOK 04現況固定設備交屋維持原狀的範圍,回到現況確認書核對。

不動產說明書不是附錄而已

透過仲介買屋時,經紀人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你解說,簽約時交付並由你簽章;這份說明書依法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。成屋說明書應記載建物標示、權利與限制登記、管理使用、欠繳費用、水電瓦斯、建物瑕疵與停車位等項目。
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應記載事項)第2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令)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
說明書不得寫「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」;也不能拿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的標的現況說明書、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,取代說明書本身。

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不得記載事項)第1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令)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不得記載事項)第5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令)

斡旋金與要約書:條件以你簽的那份為準

斡旋金與要約書的有效期限依你簽署的文件而定,但效力有法律底線:賣方在有效期限內簽認同意並通知你之後,買賣契約原則上就已經成立,斡旋金通常會轉為定金;這時你若反悔不買,可能被沒收或要負違約賠償。送出前,請確定上面的價格與條件是你真的願意成交的。

民法第153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民法第154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民法第345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
仲介向你收斡旋金之前,應以書面告訴你:斡旋金契約和內政部版要約書有什麼不同、可以互相替代,你可以選擇改用要約書(不必先交錢);沒有書面告知,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。不論用哪一種,建議把標的、價金、付款方式、有效期限與撤回方式都寫清楚,簽署前逐欄確認。

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9點(公平交易委員會)

成屋契約本身須記載買賣雙方基本資料,且契約廣告與相關附件視為契約一部分。你收到的附件,也應一併留存並核對。

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應記載事項)第14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)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應記載事項)第15點(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;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)

常見問題

成屋契約的審閱期間至少幾天?

若賣方是建商或公司,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;向個人屋主買中古屋時不當然適用。

不動產說明書要看哪些現況?

透過仲介買屋時,說明書會記載建物權利、使用與管理、欠費、設備、瑕疵及停車位等項目。

仲介要我付斡旋金,一定要付嗎?

不一定。仲介請你交付斡旋金時,應告知你也可以改用內政部版要約書,不需付現金;兩者的效力、期限與撤回條件,都以你實際簽署的文件為準。

本文依內政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整理,實際以契約與主管機關規定為準;更新日期 2026-09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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